疫情期间,菲律宾薪资该如何发放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企业正常运营普遍遭遇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对疫情期间职工薪资发放和劳动关系处理方面,产生了不小的疑惑,我们团队针对决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面临的新冠疫情期间薪资发放问题、劳动用工等问题做了梳理,此次推出第一篇“疫情期间,薪资如何该发放”,仅供各位参考。

一、关于春节期间,因疫情延长的三天假期,应当如何计算工资?(1月31日至2月2日

首先,要解决延长的假期是否是属于“法定节假日”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由1月30日延长至2月2日。同时还明确了:“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那么根据以上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里关于春节调休的惯常安排,此三天假期中,2月2日原为星期日,是休息日,延长假期后不改变其性质,仍为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原为工作日,延长假期后,该两日宜视为休息日的调休,不宜算作节假日。

在视为休息日进行调休后,该二日企业职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若职工没有上班,但企业正常支付了工资的情况下,建议复工后可安排职工补回;若之前已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则该二日仍应认定为休年休假。

二、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企业是否必须支付?(2月3日至2月9日)

由于各省市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授权,大部分都采取了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并发布迟延复工通知。一般要求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迟延复工的七天中,2月8日至9日,原为休息日,迟延复工后仍应为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原为工作日,迟延复工期间该如何定性,中央未作明确,可按各地政府的通知和规定处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若根据当地政府通知,认定2月3日至2月7日此间为休息日的,则该五天内职工正常上班的,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

2、如果当地政府认定为停工停产期的,则按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等规定,正常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3、若认定为工作日,则该五天内职工正常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未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结合上海市的情况,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8日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延迟复工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的问答,明确答复“延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因此,上海市延期复工的五天内,职工正常上班的,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

三、若企业因疫情影响产生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缓发、停发工资?

根据人社部2月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根据人社部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等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停工停产,并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再来看上海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工资缓发的期限为一个月,并且应当告知全体劳动者。

除此之外,我们重点提示企业和职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疫情之下,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以积极自我减损;

2、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认定,存在多种理解,一种认为是停工停产的本企业的实际计薪周期,一种认为是停工停产的当个自然月。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建议,按照从停工停产之日起算一个月较为合理,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也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损失,更符合以上该规定的本意。

3、关于企业异地用工人员疫情期间薪资发放的标准。

上海市的大量企业,存在着企业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的情况。那么疫情期间,所接收到的关于防控的指令、复工日期也不尽相同,针对异地用工,我们建议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相关规定执行,当然,若双方约定按用人单位所在履行或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况除外。

疫情当前,企业和员工均面临一定的困难,我们团队愿和您携手,协助企业和职工进行良好沟通,共渡难关。我们也会在律所公众号上发布相关的文章,为大家提供法律建议,供大家参考,欢迎您的持续关注。最后,祝大家健康,复工大吉。